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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建工职院〔2022〕55 号)

时间:2022年11月03日 15: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教〔2021164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20204号)《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监局关于开展高校学生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的通知》(渝教财发〔2016〕4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款人全额支付。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与发放,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与区县资助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审核、录入贷款学生信息,汇总、统计并及时上报。定期维护学费标准、打款账户等信息,组织开展续贷工作、贷款学生毕业确认工作,协助贷款催收。管理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宣传信贷知识,加强诚信教育。

(二)财务处:负责提供各年级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信息,办理贷款结算业务,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专用POS机还款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负责宣讲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指导学生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及时反馈贷款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开展诚信教育。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提供学生有效通讯方式,协助贷款催收。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及在校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及本人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三)已按最高限额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学费、住宿费标准高于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限额。

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八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申请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额度为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限额12000元以外的学费和住宿费总和。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办程序

(一)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贷款材料

1.首次贷款

1)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https://sls.cdb.com.cn/#/),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直接打印申请表并签字,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未进行预申请的,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同时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卡贫困户学生无需提交),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2)贷款学生和共同贷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如果贷款学生及共同贷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前往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手续或按户籍地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规定在线上办理。

2.再次贷款

1)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https://sls.cdb.com.cn/#/),填写续贷声明学生打印出申请表并签字,贷款学生或共同贷款人任何一方持签字的贷款申请表和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复印件到原县级资助管理机构办理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在线上办理。

(二)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与符合条件的学生签定贷款合同。

三)开学后,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纸质件或回执检验码等相关信息及时交给辅导员(新生直接将贷款受理证明纸质件交至报到现场“绿色通道”处)辅导员收齐后以班为单位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汇总核对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10月10日前按相关规定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系统中录入回执信息。

四)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和款情况直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条 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申办程序

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同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申请、办理、签约、审核、发放、回收,不单独办理。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二条 共同款人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的,可由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款人。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款人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以下。

(三)如果款学生为孤儿,共同贷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四)共同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未结清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作为其他款学生的共同款人。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直接打入学校账户。学校财务处收到贷款后及时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线上查看学杂费缴费情况,以及自行在线上打印缴费发票。对贷款金额超出学杂费应缴费用部分,由财务处提供相关数据,各二级学院完善学校规定学生银行卡信息后将电子档和盖章后的纸质件交财务处办理退款

第十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还款期限与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校剩余学制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毕业后的5年内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内只偿还每年的利息,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正常还款时间从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开始计算,正常还款日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1日至20日)。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可一次性结清或部分提前还款(部分还款金额须大于5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每年1月至10月的15日前申请提前还款,当月20日为还款日期;16日后申请,还款日期为次月20日;10月16日至12月15日之间申请,还款日期为12月20日。

第十八条 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学生还款可登录支付宝手机APP,在“便民生活”页签选择“生活号”,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在“在线还款”中录入贷款学生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号和学生身份证号,根据提示还款。也可以前往就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在学校财务处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专用POS机直接刷卡还款。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约情况将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各金融机构可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贷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贷款行为严重的贷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因故死亡、休学、退学、升学、出国和被开除学籍,以及其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辅导员告知款学生或共同款人及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合同变更或提前还款。在贷款使用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或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转移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组织贷款毕业生毕业前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毕业确认,并在辅导员处进行现场确认,辅导员收回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交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审核后将毕业确认相关材料报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存档。辅导员须提醒并督促学生按时按约还款,保障还款率达到95%以上(不包括95%)。

第二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妥善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一切有关信息资料,及时为贷款银行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助学贷款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威斯尼斯人8188cc工程职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建工职院(建工职院〔2019〕1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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