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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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19〕192 号)

时间:2019年09月12日 13:4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从学院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困难补助资助范围和对象

(一)特殊困难补助。未享受到国家助学金资助(自愿放弃的学生除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市教委指定应享受资助的其他特殊群体学生;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家庭突遭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的学生。

(二)对特定贫困地区学生的生活资助,以及其他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性、一次性补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慰问

(四)学院组织的资助育人活动或社会公益性活动补助

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4000元/人,二档3000元/人,三档2000元/人。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一档补助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生活,无法完成学业的:

1.父母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无法完成学业的;

2.家庭突遭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洪涝等),致使父母伤亡,失去经济来源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无法完成学业的;

3.家庭遭受其它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二档补助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影响学生的学习生活,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1.学生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2.家庭突遭较大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洪涝等),致使家庭其他成员伤亡或造成财产较大损失,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3.家庭遭受其它较大突发事件,造成较大损失,导致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4.未享受国家助学金(自愿放弃的学生除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市教委指定应享受资助的其他特殊群体学生。

(三)三档补助

1.因多种因素及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出现临时性困难,在一定时期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需要国家、学校、社会适当资助的。

2.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够而未享受到资助,且申请了校内勤工助学也未被录用的。

3.学院研究决定确需资助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 特殊困难学生补助为不定期资助,未享受到国家助学金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按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和“兜底”机制,学院确认学生身份后,直接予以评定;未达到国家二等助学金标准的,按3000元/年的生活费予以补足;因突发事件出现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事发后1个月内自行申请,辅导员核实学生困难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上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进一步了解、核实学生情况,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提请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确定。

第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每人每年最多申请一次,审批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放。

第九条 除特殊困难补助外,其他各项补助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予以申报和发放。原则上走访慰问学生按每生每次200-500元发放慰问金或等价值慰问品,学院组织的资助育人活动或社会公益性活动参照学院《学生因公出差经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补助,天元乡、大垭乡等特定贫困地区学生的生活补助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或学院研究决定执行,其他临时性、一次性补助等由学院研究确定。

第十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重点关注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军人子女,掌握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关注学生的生活变化,及时帮扶,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及时停发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威斯尼斯人8188cc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建工职院〔2017〕137号)、《威斯尼斯人8188cc爱心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建工职院〔2017〕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19〕181 号) 下一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试行)(建工职院〔2017〕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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